為維護公司無形資產權益,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優勢,為我公司市場經濟建設服務,加強科技檔案管理,使其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現代化,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原始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規則》、《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號)和《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國土資發(2008)69號等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是記錄和反映本單位地質項目工作,具有保存價值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以及以單位名義和項目名義收集的地質資料,都屬于資料管理檔案范圍。
二、地質資料檔案分類
第一條 原本檔案(原始資料)是指在進行地質工作時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質現象或地質體的,以各種載體類型存在的原始記錄、中間性解譯資料、最終地質工作成果原稿等。包括設計、編錄、報表、觀測記錄、計算原稿、分析圖表、最終成果原稿和質量記錄、審核(審查)意見等;
第二條 復制檔案是指通過上級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并出具審查意見書正式文件后印制出版的技術成果(包括文字、附圖、附件、附表),復制的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第三條 外參是指由本單位出資購買或持單位介紹信收集到的外單位工作完成的成果數據、報告、圖件等資料。
第四條 內參是指中途停止或階段性完成的地質工作,僅供本單位內部參考、利用的資料。包括涉及本單位利益和經濟發展的、目前還不適宜對外的地質成果報告(總結、規劃)與重要信息性文獻。
三、地質資料驗收制度
第五條 每個項目從立項、設計、野外勘測、綜合整理、編寫成果報告、驗收審查以及推廣應用、成果獎勵等各個階段都要保證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
第六條 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均由承擔工作的項目組完成,并由項目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項目完整完成后,應由項目承擔部門指定專人對原始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立卷。檔案室在資料立卷前要督促、檢查、指導,資料歸檔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者及時辦理歸檔手續,不合格者,有權要求重新整理歸檔。
第七條 歸檔資料質量要求
1、歸檔的資料:包括通過上級專業主管部門終審的成果資料,包括經本公司專業技術委員認為應該歸檔的、重要的、或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的地質資料,以及《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原始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規則》等要求歸檔的資料。
歸檔資料質量要全面符合地質工作的有關規定、規范和原本地質檔案立卷歸檔辦法,應經過系統整理、分類、裝訂、裝袋,保持資料的完整、準確、系統、清晰,符合地質資料歸檔規格,按照單個項目歸檔,無丟失、遺漏、混雜和損壞。
2、歸檔資料的完整性:項目從立項起(或者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工作結束及推廣應用、成果獎勵各階段,應歸檔的資料材料要齊全,每件資料反映的內容完整。
3、歸檔資料的準確性:資料要如實反映工作內容,原始資料數據準確,符合客觀實際,責任簽署完全,并按審查(批、核)權限規定審查(批、核)批準。資料內容與審批(查、核)文據一致,歸檔范圍、立卷類別準確、合理。
4、歸檔資料的系統性:項目資料整理必須系統科學,符合其自然形成規律和工作特點,符合突出主體、層次分明的原則,保持各個工作環節的內在聯系和資料的系統性。
5、歸檔資料必須清晰,包括文字記錄、計算數據表圖、圖件內容及注記、化驗結果及登記等,書寫要清楚,字跡工整,保持一定的清潔度。
6、歸檔資料的格式及規格要符合有關地質工作規范和歸檔保存要求。歸檔資料的內容必須按照相關標準整飾完成。
四、地質資料歸檔匯交制度
第八條 匯交的資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成果資料應該按國家相關編制規范編寫。
2、凡省級以上項目、提交資源儲量須備案的礦產地質勘查項目須附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審查批準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單位對地質資料正式驗收的憑據。
3、原本地質資料和成果報告要齊全,數據準確可靠,符合野外工作客觀實際,內容要素構成應完整并符合地質工作規范要求,責任簽署完備,應反映該項目地質工作的全過程。
4、原本地質資料和成果報告應選用利于長期保存的優質載體(紙張、膠片、磁帶、光盤等)。書寫材料要著墨牢固,要求書寫工整、符號清晰、整潔美觀,著色符合規范標準。禁止使用圓珠筆、彩色筆及易褪色筆跡書寫。
5、原始地質資料數字化方法及要求見《原始地質資料數字化工作指南》,數字化后的原始地質資料內容應與紙介質的內容一致。
6、計算機輸出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應首選激光打印機輸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長期保存的設備輸出,不宜使用色帶式打印機、水性墨打印機和熱敏打印機。
7、原始地質資料和成果報告格式和規格大小應符合有關地質工作規范和歸檔保存要求。報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幅面紙,附圖冊和附表冊幅面可為A4、A3幅面紙,大幅軟質圖件應按手風琴狀折疊成297×210mm,圖面朝里,責任欄(圖簽)朝外,特殊圖件可平放或卷放。
8、成冊(本)的原始地質資料和成果報告應有封面、扉頁、目錄及頁碼等,扉頁要素齊全,如項目全稱、項目編碼、編寫人、工作單位全稱及提交時間等;內封面除上述內容還有項目工作起止時間,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和報告編寫人簽名蓋章,并蓋有匯交單位印章。裝訂不應使用易銹蝕及易老化的材料,應用線裝訂,單冊厚度一般不宜超過20mm。
9、圖件的右下角應有規范的標準圖簽;多拼的圖件,在每張圖件左上角附上拼接示意圖,最后一張拼接圖右下角應有圖簽,其余各張圖可僅附圖名、圖號及順序號,順序號應按從左到右、從上到下的順序排列。
10、電子介質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應齊全、完整、準確,與同時提供的紙介質內容一致。電子文件一般不加密,不宜壓縮存儲。如涉及到特殊數據的讀取時,應說明所需軟件和儀器的名稱、型號及所需環境(建議采用通用標準格式)。
第九條 經辦人在辦理報告技術蓋章通知單時,應交納2000元的報告歸檔押金。在辦理報告技術蓋章通知單的當天能及時歸檔的除外。押金均由經濟工作部收取,并出具收據。責任人1年內未能完成資料歸檔,押金不予返還,并按行政措施及經濟措施進行處理。資料歸檔手續完成后,由檔案室提供押金返還通知單,經濟工作部返還押金(及第十七條)。
因無法歸還檔案資料,受到處理后的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一票否決,當年績效工資部分同崗位下浮10%。檔案室在12月15日前將名單整理上報相關部門。
第十條 匯交的原本檔案或紙質復制件按各類文件順序裝入盒(袋),盒(袋)面上填寫資料名稱、單位名稱、內裝資料的類別、編號及件數,盒內應附有卷內目錄。
第十一條 我公司承擔的中央或者省級財政類地質工作項目自該項目終審意見下達之日起原則上三個月內匯交歸檔;工程建設項目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原則上三個月內匯交歸檔;小型巖土工勘、井位論證、供水井等項目在報告提交蓋章時一并歸檔;凡市場項目,向業主提交報告并通過終審后原則上兩個月內完成資料歸檔手續。凡是須我公司保存的原本資料,同時進行原本地質資料的驗收、移交歸檔。
第十二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基金項目、礦產地質勘查項目、石油地質、天然氣、礦泉水、地熱、大中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災害地質、農業地質、城市地質等項目,所有原本資料應向檔案室全部歸檔,紙介質1套,掃描電子報1套;復制檔案資料如以上類別的項目,應向檔案室提交至少2套完整成果紙介質報告,同時還應向檔案室提交該成果的光盤2套(與紙介質內容完全一致);市場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向甲方提交的份數外,同時匯交2套相同成果資料到資料室。
提交檔案室歸檔的報告、電子文檔 ,文字內容及附圖、附表、附件等,必須與向陜西省地質資料檔案館提交的報告內容完全一致,嚴禁用過渡性資料充數。
第十三條 小型勘查工程類報告歸檔紙質報告2套,鑿井類項目歸檔紙質報告2套,樁基施工類歸檔紙質報告2套,以上類別皆不歸檔光盤。
第十四條 凡在我省轄區內,由國家財政出資形成的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其匯交的具體事項按《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號)文件之規定執行。
其他資金形成的地質資料匯交歸檔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地質資料匯交人將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一并匯交到省廳地質資料案館,完成匯交后領取省廳發放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兜刭|資料匯交憑證》交公司檔案室建帳、登記,存查。
五、地質檔案借閱制度
第十六條 凡借閱地質檔案資料者需向檔案室工作人員講明借閱目的 、用途和具體范圍(包括工作地區和工作內容),經實體負責人簽字,公司相關技術負責人批準,檔案室核查資料庫存情況后報檔案室負責人批準,檔案室主管領導審查批準,若所借閱資料為孤本、涉密,還需公司執行董事審核批誰。
第十七條 借閱地質檔案、資料者要遵守各項規定和制度,按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借閱者當面清點數量,并按規定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后,方可借閱出庫。
資料借閱收取資料完整及時歸還性押金,完整報告每份5000元押金,部分報告每份2000元押金。涉密的孤本資料在收取5000元押金同時借閱單上要有執行董事簽字。借閱者1年內未能歸還者,押金不予返還,并按行政措施及經濟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凡在資料室借出的所有資料,不得私自復印、曬圖、拍照、縮放和轉借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任何名義擅自將所借閱資料摘抄、復印用于有償咨詢、轉讓、交換和營利活動等,違者按《檔案法》有關條款處置。
第十九條 借閱資料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或介紹,嚴防泄密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嚴禁以本人名義為他人代借資料。借閱資料者只限本人查閱,不許私自轉給他人,如若發生資料泄密,借閱者負完全責任,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查閱利用地質檔案和資料,要嚴加愛護,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在原本資料上更改、勾畫、污染和損壞。嚴防日曬、風吹、雨淋和蟲蛀,違者根據情節通報批評并罰款。
第二十二條 凡借用透明圖資料進行復制時,不能用透明圖復印,只供曬圖用。用透明圖資料要嚴加愛護,不能損壞,借用時間不能超過四個小時。
第二十三條 外單位查閱收集我公司地質資料,必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項目合同或任務書(招標文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簽訂《涉密成果地質資料使用許可協議書》(一式兩份,法人簽字加蓋公單),地質礦產資料由檔案室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水工環資料由技術部審查、主管業務副總經理審核,最終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檔案室管理人員進行詳細登記后,按財務規定繳納資料購置費(不含復制費,復制費由收集方承擔),方可購買。按有償使用原則,外單位查閱我公司地質資料收取相應費用,每次不低于500元。
對本單位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礦產資料,如:礦床、礦點資料,金、銀、“三稀”礦產等;孤本資料、原始資料嚴禁對外提供。
外單位從我公司已收集資料的,資料室要建立“外來單位從我隊收集資料情況記錄薄”。對收集人的單位、姓名,收集時間,收集的資料名稱與數量,收集方式等詳細記錄;并將收集人所帶的證件作相對應的歸檔,存查。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原則不能借閱各類地質資料。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地質圖書及雜志的借閱需填寫《借閱登記表》,每人每次限借3本,借閱期限為6個月。
六、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為了保證國家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安全,進一步做好本公司涉密地質資料、基礎測繪成果的安全、合法、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國土資發〔2008〕69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涉密地質資料的密級劃分
參照《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之密級劃分內容。
第二十八條 涉密測繪成果的購買
公司所屬各實體(項目)因工作需要購買涉密測繪成果時,遵守“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的規定,按照陜西省測繪信息局實行的“陜西省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流程”的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準備所需資料,加蓋單位公章,指定專人(必要時涉密人員帶證協助)到上級管理部門辦理購買事宜,購買費用由用圖單位承擔。
資料購回后,經辦人將購回資料及發送清單先送交公司檔案室,由檔案室管理人員登記、歸檔后,使用單位再行辦理借閱手續。
第二十九條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保管
1、檔案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規和規定,所有涉密資料均由專門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認真登記、妥善存放;對所有購回的涉密資料要辦理嚴格的入庫、出庫手續,并定期進行檢查,切實做到手續清楚,帳物相符。
2、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放在專用密集架文件柜內,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
3、檔案管理人員對涉密資料做到經常清點、核對,工作人員離開時,查閱過的資料要即時回收,放回原位,確保涉密地質資料的安全。
4、所有存儲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設備均應與互聯網進行物理隔離。
5、使用單位及個人應嚴格遵守涉密資料使用協議,各部門(單位)應設專(兼)職保密員,明確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工作職責,簽訂“涉密人員保密承諾書”。負責本部門(單位)涉密地質資料的借閱、登記、造冊及跟蹤管理工作,并定期進行核查,妥善保管,嚴防丟失和泄密。
第三十條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借閱、使用
1、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資料借閱
公司技術人員借閱非涉密類資料,經主管業務副總經理審批后,按常規借閱方式辦理借閱手續。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借閱與使用,嚴格按照本公司(院)的《地質檔案、資料借閱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同時填寫“涉密資料借閱復制”的相關表格,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閱,并辦理登記手續。
2、礦產資料借閱
公司各部門、各項目借閱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應由項目組和各部門的專(兼)職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借閱及辦理資料借閱手續,并承擔資料使用過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其他人員不能在檔案室直接借閱資料。
3、使用測繪成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信息成果資料保密協議》、《涉密人員保密承諾書》承諾的事項,僅限于本單位范圍內批準的項目中使用涉密地質、測繪成果。
4、使用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人員不得擅自掃描、復制、轉讓或者轉借。任何人不得替外單位和他人代借或轉借資料,亦不得擅自把資料向外單位泄露,因泄露或轉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受紀律處分。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圖件清潔、完整無損,并做到及時歸還。
如因工作需要復制測繪成果的,需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復制。復制的測繪成果交資料室進行編號與登記,按同等密級進行管理。承擔涉密勘查或者施工任務時,對地質資料要采取保密防護措施,個人不得擅自留存涉密地質資料成果和密級地形圖。
5、未經主管部門的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屬系統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提供涉密地質資料、基礎測繪成果。若需委托第三方從事批準用途的應用開發,應與第三方簽訂相應的安全保密責任書,實施有效監督和銷毀。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須依法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6、使用人造成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丟失、損壞而不能歸還的,應在12小時內向公司保密辦、檔案室報告,并配合調查;對擅自提供、復制造成損失、長期占用資料不歸還者,公司根據所借資料的重要程度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用于以公司名義申報獎項、辦理資質等無法歸還的資料(復制),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消帳。
消帳的資料,檔案室要在相關帳冊上備注,將相關文據建帳登記,存查。
8、辦理退休、借調和調出本單位的人員,應先清還完所借資料后,檔案室方可簽字,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9、外單位來我公司借閱各種地質資料,按第二十三條執行。
收集人只能在借閱室查閱、摘錄,嚴禁拍照、復制,不得將資料帶出借閱室。對摘抄、復制的各種資料,經檔案管理人員按介紹信中指定的范圍、數量和內容進行檢查,超出范圍的資料管理人員應及時銷毀。
不準擅自到各項目部抄錄各種資料(包括成品報告、半成品資料及原始資料)。
第三十一條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衍生品管理
1、在涉密地形圖上添加相關地質信息形成的地質資料成果,其密級不得低于所用涉密地形圖的密級。涉密成果資料匯交時,嚴格按密級劃分標準,對所歸(交)涉密資料衍生品進行密級標注,登記與歸檔。匯交人員將匯交回執一并交檔案室歸檔。
2、嚴格控制地質報告和檔案資料的復制份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傳閱、轉抄或出售公司有關資料。外業工作中所獲得有關原始資料及中間成果等,未經公司、集團公司或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和批準,除上級直接主管質檢或公司組織展評之外概不對外出示。
3、對于達不到保密級別,而又不宜公開的資料均按“內參”歸擋,如部分礦床,礦點、礦化點,重要的物探和化探異常成果。
第三十二條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銷毀
涉密地質資料、測繪成果的銷毀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涉密地質、測繪資料確需銷毀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造冊(標明鑒定人、監銷人、批準人、經辦人、銷毀日期等),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司保密委員會核準后,由檔案室統一辦理銷毀手續。銷毀時,由保密委員會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和需要處理的檔案資料,需登記造冊報請公司主管領導審批,要做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內容,或與相關“細則、規則、辦法和手冊”有矛盾的,以“細則、規則、辦法和手冊”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檔案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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