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公司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各項管理規定,通過系統的、規范的方法,對所屬子公司、經營實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用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 依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責任,糾正違規行為,規范各項經營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公司設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向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工作情況,同時接受集團公司審計部的業務指導、監督。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撤銷,內部審計人員任免,須事先征得集團公司審計部同意。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本科以上學歷;(2)取得審計、會計、經濟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3)掌握會計、審計理論和實務,熟悉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4)具有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和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
第七條 保證參加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不少于80學時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九條 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內部審計人員方可參加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抽調任務。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及權限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主要工作職責:
負責制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年度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工作規劃;
(二)負責上報公司審計項目報告、內部審計工作統計表、審計項目完成情況統計表、審計項目整改情況統計表和年度審計工作總結;
(三)負責實施公司經營實體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負責實施公司經營實體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審計工作;
(五)負責實施公司重大戰略決策部署、重點投資項目、重要經營業務、重大風險隱患等方面的專項審計工作;
(六)負責實施公司內控自評價工作,匯總內控自評價及監督評價報告;
(七)負責實施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追責發現問題上報工作;
(八)負責公司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監督檢查工作;
(九)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主要工作權限:
(一)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決策會議;
(二)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及財務管理等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全面真實準確;
(三)審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等資料,現場核查相關資產等;
(四)參加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調查詢證,有關部門和個人必須全力配合,如實反映和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六)審計結果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得到其批準后,可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七)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浪費的單位或人員,可視情況嚴重程度提出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另行處理的建議;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資料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可暫時封存;
(九)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聯合審計組或將審計項目全部(部分)委托給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審計。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一)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公司黨委會審議,執行董事會批準,報集團公司審計部審批后,下達執行;
(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性質、審計范圍、審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審計實施時間、審計報告提交時間等。
第十三條 根據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及具體情況,內部審計機構做好審前調查,制定審計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審計項目組長、主審、成員及審計方式、審計范圍、審計時間,并提前一周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需突擊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審計項目,主要包括審前調查和現場審計。
審前調查是指在下發審計通知書之前,就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重點,到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了解其基本情況,以掌握第一手資料的一項活動,總體把握和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大致情況,為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提供重要依據。
現場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表、查閱文件資料詢證等必要的審計方法,進行審計取證。在深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查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關、有用的信息,得出審計結論。
第十五條 審計終結,提交審計報告。內審人員在正式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就報告內容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自接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并經專題會議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正式印發下達被審計單位,提出問題整改及時限要求。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切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和清單,持續推進整改,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要持續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實行“銷號”管理,保證整改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歸檔。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內部審計管理制度、辦法等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向檔案室移交需要歸檔的審計資料。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應依法依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并對所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審計工作的“四嚴禁”、“八不準”紀律要求,不得提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干擾被審計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秩序,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內部管理漏洞,應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四條 實行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在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資產損失、重大經營風險、重大違法違紀、重大經濟案件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各類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構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構。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法務審計部。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細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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