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公司礦業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240號令《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務院242令《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結合省廳相關規定和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探礦權的管理
1.探礦權的新立
探礦權首次設置必須按照現行政策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確定礦區范圍(坐標)和相關地質資料,安排資料收集和實施方案的編制、送審。生產技術部負責按照自然資源部門的要求完善申請材料(經濟工作部負責提供礦權人開戶銀行的資金證明),申請材料的報送、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調查函的索取、批復后探礦權使用費的繳納及領證工作。
2.探礦權延續變更
探礦權的延續變更的正常辦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涉及礦權面積、主要勘查礦種、勘查工作階段及特殊問題的變更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或公司技術負責人確定、總經理同意,按照相關要求報送相應材料,必要時由公司領導或指定熟悉工作區情況的負責人出面向審批機關說明變更的詳細事由。
3、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轉讓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履行轉讓程序。
因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轉讓,轉讓協議簽訂前由承擔項目勘查工作的項目組提交勘查報告或地質工作總結,由公司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對探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備案,轉讓金額不得低于評估金額。
與受讓方的洽談應由公司主要負責人三人以上組成,洽談結果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簽訂正式轉讓協議。
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轉讓申請材料的編制和有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4.探礦權保留
探礦權是否保留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對于需要辦理保留的探礦權,由公司責成項目承擔單位定時向生產技術部提交項目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和評審、資源量備案、地質資料匯交等相關資料(證明)原件,生產技術部負責申報材料的編制和保留手續的辦理工作。
5、探礦權注銷
探礦權注銷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認為礦權需注銷時,由生產技術部根據項目地質勘查工作成果和相關文件起草探礦權注銷請示報告,經分管領導審定,報集團公司批復同意后,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制探礦權注銷申請材料、辦理礦權注銷手續。
6、探礦權公示
公示工作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要確保需公示的探礦權一個不漏的完成公示工作。
對本年度內開展勘查工作的礦權,任務書、勘查投入、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由實施勘查工作的單位提供,對本年度完成的勘查投入,由財務部門提供各項勘查的投入情況,年度工作人員及工作的月數,生產技術部根據所提供資料如實編寫公示材料,完成公示工作。
對當年未開展勘查工作的礦權,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前期工作分解工作量(確保政策要求的最低勘查投入),編制公示材料,經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審查,后報送隊主管領導和法人代表,待研究決定公示的工作量及投入情況和參加的人員情況后,由生產技術部完成公示工作。
7、勘查許可證的管理
勘查許可證領回后,交由公司行政工作部保管,行政工作部對需要借用或復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相應的借用手續,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將原件或復印件交付需要方,原件必須按時收回,對復印件需注明用途、再次復印和未加蓋公章無效的字樣,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隊礦權的證件及相關信息。
8、探礦權管理年度總結
探礦權管理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寫,生產技術部在當年十二月底前,向公司提交本年度礦權的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存在的問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和建議),同時編制出本年度礦權設置情況表。
9、礦權申辦資料的管理
對每一年度辦理礦權手續的資料(含公示材料)要分類保管,以確保下一步辦理礦權手續時資料的連續和完整,不得向外泄露生產技術部理材料。
二、采礦權管理
1、采礦權新立
新設立采礦許可證的決定需經辦公會議研究,并確定礦區范圍(拐點坐標)、開發礦種和開采規模,提供礦權人的相關證照等資料,由生產技術部負責采礦許可證的申請辦理工作。
采生產技術部理所需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單位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聯系,需同時提供兩家以上具備資質的單位和收費標準,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
采礦許可證辦理后統一交公司行政工作部保管。礦山企業組建后交企業保管。
2、采礦權延續
采礦許可證到期由礦山企業負責辦理延續手續;若未組建礦山企業則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辦理延續手續。
3、采礦權變更
采礦權變更內容均要由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生產經營中的礦山企業自行辦理礦權變更手續,若未生產者則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辦理礦權變更手續。對具體情況要求如下:
礦山企業名稱/法人的變更,應提供董事會的相關決議/任命文件。
開采方式、開采規模的變更,應提供重新編制并評審的開發利用方案。
開采范圍、開采標高的變更,應提供重新編制并評審的地質勘查報告,并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等,逐級報送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4、采礦權轉讓
采礦權轉讓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后方可進入轉讓程序。
涉及國有資產的轉讓,須由公司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對采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并備案,轉讓金額不得低于評估金額。
與受讓方的洽談應由公司主要負責人三人以上進行,洽談成功后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方可簽訂正式轉讓協議。
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轉讓申請材料的編制和有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5、采礦權公示
已經設立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公示由礦山企業按時完成,若未設立礦山企業的則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公示。公示資料必須符合礦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的公示材料編制要求,并報請分管領導和法人代表經研究決定公示內容后,方可公示。
6、采礦權注銷
采礦權注銷必須經企業董事會研究形成決議,報股東所屬單位同意并出具意見書,再與礦業權管理部門協商一致方可行使注銷程序。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編寫單位由礦山企業或生產技術部聯系并報公司簽訂編制合同并備案。
7、采礦權申辦材料的管理
生產技術部對每一年度辦理礦權手續的材料(含公示材料)要分類保管,以確保下一步辦理礦權手續時資料的連續和完整,不得泄露生產技術部理材料及相關信息。
三、外協探礦權的管理
1、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管理
礦權新立或首次將勘查單位變更為我單位的,礦權人要向我單位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收取金額按照普查階段不低于20000元/次,詳查階段不低于25000元/次,勘探階段不低于30000元/次的標準收取。
礦權延續、變更:探礦權的勘查資質使用或變更為我單位后,若礦權人委托我單位實施了勘查工作,則辦理礦權延續、變更手續時不收取管理費用;若礦權人上一階未實施勘查工作或未由我單位承擔勘查工作,則辦理礦權延續、變更需向我單位繳納管理費用,收取金額按照隊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辦理礦權轉讓手續時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報送轉讓申請材料時收取前述相應階段手續費的50%,轉讓批復后辦理變更時再收取前述相應階段手續費的50%。
2、資料的審查
資料審查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實施方案》和《地質總結(報告)》的審查,另一部分是其它申請材料的審查。
(1)《實施方案》和《地質總結(報告)》的審查由總工辦負責。生產技術部收到外協礦權的有關材料后,負責將《實施方案》和《地質總結(報告)》部分移送總工辦,由總工辦組織相關專家評審。
(2)外協礦權其它申請材料的審查由生產技術部負責。
3、手續的辦理
各項審報材料完成后,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手續的辦理,由生產技術部辦事人員填寫《外協礦權辦理表》,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審查簽字,經濟工作部繳納相關費用,經濟工作部辦理人員收費、出示收據,并在辦理表上簽字加蓋財務公章,再經主管領導和隊法定代表人簽字,最后到行政工作部據《外協礦權辦理表》加蓋單位公章。
《外協礦權辦理表》留存行政工作部。
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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