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司內部管理,提升效率、防范風險,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整改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決定實施供應商優選入庫管理模式,建立供應商的準入、選聘和評價機制,切實發揮供應商的積極作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庫,是指公司采取公開方式擇優選定的一批具有相應業務資質且技術力量強、服務質量好、從業經驗豐富的單位組建而成,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為公司提供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稅務咨詢、招標代理、工程造價、法律業務、人才招聘、專業分包、設備供應、材料、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勞務外包等服務。
第三條 經濟工作部是供應商庫的主管部門,負責供應商庫的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工作部是供應商庫的綜合評價部門,負責組織對供應商開展全方位綜合評價;審計部是供應商庫的監督部門,負責開展過程監督。
第二章 供應商庫的建立
第四條 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公開方式建立供應商庫,由經濟工作部對入庫供應商實行建檔管理。
第五條 公司自行組織招標時,由經濟工作部會同審計部等各部門組成評標小組,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評審;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時,經濟工作部應指派一人參與招標方案制定、投標人資格審核、評標等過程,審計、監察應指派專人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六條 供應商入庫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處于正常執業狀態;
(二)在質量管理、風險管理等內部管理方面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具有與委托項目相關的資質條件和經驗,且業績優良;
(五)未違背國家有關執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供應商庫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 供應商的選聘
第八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業務需要選聘供應商時,應當將供應商庫作為主要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綜合評定”的原則,優先在供應商庫中運用隨機或循環抽取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抽取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通過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遴選、直接洽商等方式確定提供服務的供應商。
第九條 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和重要商業秘密、情況緊急的項目,可運用直接洽商的方式從供應商庫中直接選擇。
第十條 公司依據事權、服務內容、業務規模,費用多少建立供應商分級選聘機制。
第十一條 供應商的服務費用原則上應當以參加選聘(招標)的中選(中標)價格及優惠為準。單一來源選聘的應當參照行業收費標準及談判結果進行詢價,最終確定服務費用。
第四章 供應商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對入庫供應商進行跟蹤管理,由行政工作部建立事后評價機制,并作為動態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公司建立供應商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實行淘汰退出制度:
(一)已不符合入庫條件的;
(二)發現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實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機密和公司商業秘密的;
(四)提供的服務經公司認定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公司要求嚴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誤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六)事后評價為不合格的;
(七)公司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況;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受到行業監管部門處罰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中選(中標)的供應商不得向他人轉讓中選(中標)項目,也不得將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發現有轉讓行為的,取消其中選(中標)資格,并將其調整出供應商庫。
第十五條 受聘的供應商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為選聘方提供合法、真實、可靠的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在供應商庫建立、供應商選聘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工作紀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監督、事后追究”的原則,加強對供應商服務過程的檢查監督,發現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可能存在問題的,公司應要求供應商進行完善、補充、修正或做出相關說明,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復審。對經復審查實,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問題的,公司根據嚴重程度酌情扣減其服務費用,造成損失的由該供應商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公司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供應商庫建立、服務單位選聘等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凡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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