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加強債權清收管理,切實落實債權清收責任,提高公司資金的營運效率和效益,制定本辦法。
二、總經理為公司債權清收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總經理為直接責任人,實行誰經辦誰負責清收責任制。每年年初,將每筆債權資金的清收任務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
三、公司成立債權清收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其他領導、經濟工作部及相關部門實體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負責公司債權清收的全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外部債權的清收,研究解決重要債權的清收方案、獎懲辦法以及壞賬處理意見。
辦公室設在經濟工作部,負責債權清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債權清收情況。
四、外部債權管理的組織和責任分工。
1、外部債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各副總經理根據分工責任,對其所管轄單位生產經營中的外部債權實施全面管理。
2、總經理主抓公司的外部債權管理工作,重點管好歷史外部債權的清收工作。
各副總經理對其分管單位生產經營中工程鑒證、工程決算和工程結算實行全面管理,控制債權形成。積極確認債權,及時清收債權。重點抓好本單位重大工程項目債權的清收。
3、經濟工作部對外部債權負責統一管理。具體包括統計反映,財務確認;監督服務,及時考核。統計反映工程項目進度及其應收賬款,實體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會計人員按時辦理工程鑒證、工程決算和工程結算,確認工程收入和外部債權,認真監督工程債權的收回。
經濟工作部應加強對核算單位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實體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清收債權,財務人員協助。
4、實施單位的職責和義務。工程項目實施單位在其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工程鑒證與工程決算;(2)合同要求的工程技術資料文件的整理與編制工作;(3)公司授權的工程結算,工程款清收責任。
五、外部債權的監督管理制度
l、各經營施工單位應建立外部債權清收臺帳,具體注明外部債權形成項目、時間、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債權單位名稱,每次清收回時間,數額,每月隨會計報表報經濟工作部及主管領導。
2、凡外部債權時效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實體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每年度辦理一次新的債權確認書。
3、各經營實體按照形成壞賬條件確認形成的壞賬,應書面報經濟工作部,由經濟工作部核實提請總經理辦公會債權清收管理小組召開會議處理。
4、經濟工作部應做好全體債權的清收督促檢查工作。
六、獎懲辦法
1、公司與各經營實體在每年度職代會上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明確規定當年結算率,清收以前債權數,獎罰標準。
2、確屬難以收回債權,經債權清收管理領導小組確認,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清收方案,獎勵標準,發動群眾,組織和聘請有經驗,有特長的人員,聘請律師,通過法律手段,參與債權清收工作。
七、加強內部債權的清收,嚴格控制備用金,公司實行備用金限額制度。對于代收代扣的房租費等,須一次性扣收;對于報帳余額等,要求繳回現金;對于生產備用金,在年度末,項目終結時,一次性清收,不允許長期掛帳;對于欠有備用金,其他應收款的職工,一次難以收回的,按下列標準扣收;離退休,上崗職工每月500~1000元,退養職工待崗職工每月300~500元;數額較大的(大于3000元),可適當提高扣收標準;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八、對債權資金過大單位,從嚴控制公司墊付資金的支出,每次墊付資金,須經主管領導、總會計師、總經理、執行董事審批方可辦理。
九、各單位要樹立抓生產經營和與抓債權清收同時并舉的思想,堅持從源頭上預防債權的發生,在簽訂對外經營項目合同時就要將收入款項的結算時間和結算方式予以明確,并嚴格按照項目進度進行結算,同時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價款清收的責任人,簽訂價款清收責任書,以防止形成新的債權。
十、應付款項
1、應付賬款是指集團公司因購買商品和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貨單位的賬款。
2、財務部門應按照債權人的具體名稱建立應付賬款明細賬,并且定期與業務部門進行核對,
3、季末,財務部門應與業務部門核對應付賬款,并通過業務部門與客戶核對。如有差異,業務部門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與財務部門溝通。
4、財務部門每年年末編制賬齡分析表,上報單位領導。
5、對于債權人死亡或者債權人書面聲明放棄債權的,或者長期應付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3年以上),財務部門報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計入營業外收入,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6、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質保金, 從工資中暫扣的“五險一金”等。財務部門應按單位或個人設置其他應付款明細賬。
7、財務部門年末核對其他應付款并及時清理。
8、預收賬款是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收取的款項。財務部門根據合同按單位或個人設置預收賬款明細賬。
9、單位完成商品銷售或提供勞務,財務部門按收入確認原則及時將預收賬款轉為收入。
10、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的核對、長期應付而無法支付款項的處理參照應付賬款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2005版)同時廢止,本辦法由經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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