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清欠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快應收款項變現速度,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款項,是指在經濟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類逾期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合同資產、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逾期債權,以及作為賬銷案存管理的各種應收款項。
第三條 清欠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公司統一規劃,各單位、實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制定清欠目標,明確責任主體,嚴格考核,全面推進清欠工作整體進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獨立核算的經營實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五條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 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經營實體、法律法規、財務資產、審計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清欠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清欠工作的重要方針政策;
(二)審議公司清欠工作規章制度及重大清欠方案;
(三)批準公司年度清欠工作的重點目標和計劃;
(四)協調、解決公司內部單位間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五)審議其他與清欠工作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公司清欠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清欠辦)辦公室設在經濟工作部,各職能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協同做好債權回收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回收管理責任。清欠辦主要職責:
(一)擬訂清欠工作規章制度及重大清欠方案;
(二)下達年度清欠工作重點目標和任務;
(三)指導、督促各單位清欠工作;
(四)負責定期匯總編制清欠報表,通報各單位清欠工作情
(五)協調公司內部單位間債權債務糾紛;
(六)完成清欠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清欠管理工作: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清欠工作,建立、完善清欠管理體系;
(二)制定本單位年度清欠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落實公司下達的清欠任務;
(四)完善本單位清欠管理臺賬,定期上報清欠管理報表和分析;
(五)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從源頭防止拖欠款的形成;
(六)做好涉及債權的各類檔案資料的保留、歸檔工作;
(七)其他與清欠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公司定期總結分析清欠工作情況,按季度對各單位清欠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排名通報,研究清欠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解決內部單位間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債權日常管理,清欠主要內容如下:
(一)根據合同(協議),已逾期三個月的應收款項;
(二)應返還本單位的履約保證金、誠信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逾期款項;
(三)未按規定及時結算的預付款項;
(四)各類應收取的逾期利息、違約金等;
(五)其他逾期的應收款項。
第十條 各單位承攬業務前,應注重市場調研、客戶信用調查和項目前景分析,強化前期風險防范工作。同時,要建立和完善承接項目評估審批制度,制訂詳細的合同內容條款,審慎簽訂合同,從源頭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風險,提高經營質量。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客戶信用評級體系和應收款項分析、預警機制,至少每季度對本單位應收款項和清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完善清欠臺賬,及時對不良欠款進行預警,并采取必要的清收措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季度召開清欠專題會議,由分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進行清欠工作階段性總結、排名通報、經驗介紹,研究解決清欠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內部單位間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開展清欠工作中,對拖欠款項應逐個查明拖欠原因,確定清欠目標和實施方案,根據債務人資金、信用狀況采取不同的清欠方法:
(一)對資金狀況較好的債務人,應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現金;
(二)對資金狀況不好、但項目市場前景看好的債務人,在經過充分的調查論證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擔保的辦法清欠;
(三)對資金狀況不好、經營不善的債務人,可考慮以實物抵債的辦法,并做好資產鑒定、評估、保全、資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等工作;
(四)對資金狀況惡劣、惡意拖欠、惡意逃債的債務人,應果斷采取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以及法律允許的方式維護權益;
(五)其他可行的清欠方式。
第十四條 公司內部單位之間應按月核對往來款項,債務單位應按照合同(協議)約定主動履行結算和付款義務。
(一)各單位之間存在爭議的,由共同上級單位協調解決。
(二)債務單位不能在合同(協議)期限內付款的,應當制定還款計劃,與債權單位協商延期還款,也可采用以物抵債、債務轉移等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照公司清欠辦要求,上報清欠季報及分析并與財務部門核對。上報的信息要真實、準確、完整,保證數據和信息的 統一性和連續性,不得瞞報和虛報、不得隱瞞矛盾和問題。
第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清欠工作。對于拖欠金額大、賬齡長、回收難度大的款項,列入重點清欠事項,單位主要領導應親自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應積極參與清欠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清欠工作責任,并將清欠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單位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各單位生產經營實體是清欠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實體負責人或實體經理是清欠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清欠工作安排積極作為,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清欠工作考評體系,逐級簽訂清欠目標責任書,將清欠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并完善獎罰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獎勵標準應綜合考慮單位經營情況、資金狀況、拖欠時間、 回收的難易程度及回收方式等因素,原則上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一)拖欠時間 1 年以內(含),不超過回收金額的 1%;
(二)拖欠時間 1-3 年(含),不超過回收金額的 3%;
(三)拖欠時間 3-5 年(含),不超過回收金額的 5%;
(四)拖欠時間 5 年以上,不超過回收金額的 8%;
(五)拖欠時間 5 年以上,收回難度大的,經各單位清欠工作機構提議,單位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可以提高獎勵比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清欠成果獎勵對應各實體負責人,自營項目獎勵具體到人,聯營項目獎勵對應到實施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責任主體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主觀原因,導致應收款項無法及時收回或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陜西地礦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 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清欠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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