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董事辦公會議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提高執行董事辦公會議規范運作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執行董事辦公會的組成和職權
第二條 公司建立執行董事辦公會制度。執行董事辦公會議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股東(陜西地礦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執行董事辦公會議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執行董事認為應當列席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一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制訂公司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制訂公司的投資計劃,決定股東授權范圍內的投資事項;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子公司除職工民主選舉外的領導班子成員;
(十)決定公司領導班子副職成員及全體人員的薪酬事項;
(十一)指導、檢查和評估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公司內部審計報告,決定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建立審計部門向執行董事會負責的機制,執行董事會依法批準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辦公會議;
(二)檢查執行董事辦公會議決議實施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
(五)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議在本規則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形成決議。
第三章 執行董事辦公會議召開、表決和督辦
第九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一) 執行董事認為必要時
(二) 總經理辦公會形成的意見需要提交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審定時
第十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需要執行董事辦公會決議的事項,由提議部門向黨群工作部提交《議題申請單》,經執行董事審批后列入執行董事辦公會議題。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對于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履行公司黨委會研究討論的前置程序,方能提交執行董事辦公會列為議題進行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在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召開前二日內給全體與會人員發出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日期和地點;2、會議議題;3、有關會議材料;4、參會人員。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
黨群工作部主任應當列席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研究公司重大事項或特別事項時,執行董事有權決定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有權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但沒有投票表決權。
第十四條 與會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一般事項經全體參會人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為通過,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減少資本金和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時,必須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同意方為通過。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用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書面委托另一名參會人員代其行使表決權。如果參會人員對所議事項存在重大分歧,執行董事可根據情況決定予以暫緩決議。
第十六條 黨群工作部負責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記錄,出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按照規定每年末存檔備查。與會人員對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辦公會會議督辦表由執行董事簽發后送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責任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執行董事會決議,黨群工作部負責決議的跟蹤督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則的解釋和修訂權歸公司執行董事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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