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切實做好公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事件的發生,促使公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綠色勘查指南》等法律、法規、標準,結合公司環保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方針和遵循“分級管理,一崗雙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與公司業務同研究、同部署、同設計、同實施、同檢查、同考核。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公司統一領導,各單位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公司主要職責有:
(一)監督各單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審定各單位環境保護發展規劃;
(三)擬定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指標和重點工作任務,負責年度環境保護業績考核;
(四)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檢查,督促各單位落實環境保護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五)協助相關部門對各單位環境保護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六)協助各單位做好環境保護其他工作。
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各單位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體,也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者,必須依據國家及公司有關法律、政策、規程、標準、制度、技術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管理規定和標準;負責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負責組織建立環境保護分工負責制,落實本單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三)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設立環境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管理。
(四)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工作部署、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五)組織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公司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單位污染治理資金預算和使用情況。
(六)組織落實公司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的分解落實方案。
(七)負責組織本單位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以及環境隱患排查工作。
(八)法人單位組織編制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對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八條 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等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廢水排放管理應遵循“清污分流、清污分治、分級控制、分質處理、污水回用”原則,促進廢水的資源化、再利用,從源頭減少廢水的產生。
(二)應對產生的固體廢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應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之前,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存放。
(三)非固定源產生的作業廢水、設備清洗污水及廢棄物應進行收集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四)應嚴格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和惡臭氣體的泄漏,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五)應控制和減少噪聲污染。對噪聲源要采取吸聲、隔聲、減振措施,保證廠界噪聲達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鉆井、生產、檢修和開停車期間的噪聲擾民。
第九條 各單位應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第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污染治理、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督監測等規章制度,定期檢維修,保持設施完好率和運行率,不得擅自閑置、停運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開展日常、專項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環保隱患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環境隱患排查,公司安環部對環境隱患治理負管理責任,隱患所在單位對環保隱患治理負主體責任,落實防控措施,開展隱患治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外包單位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與其簽訂環境保護責任書,定期組織開展對承包、外包單位的環境保護檢查,督促其及時整改環境隱患。
第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危險廢物的貯存必須按照危廢的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同時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廢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許可。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轉移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轉移。
第十五條 各單位外委處理可能污染環境的廢物時,應核實受托方的資質和能力。
禁止將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和有毒有害產品委托或者移交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單位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按照“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推行綠色勘查模式,科學部署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涉及地質勘查的,在勘查方案制定過程中應當選取有利于生態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綠色勘查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措施。在勘查工作全過程中,應貫穿綠色勘查預算、綠色勘查教育培訓、綠色勘查技術措施、綠色勘查成效驗收等工作內容。
第十八條 涉及礦山建設、開采的單位,應按照《陜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建設和開采全過程中,實行科學有序開采,減少礦區對周邊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著力建設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的綠色礦山。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保障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的經費投入,不斷完善綠色勘查管理制度,廣泛開展綠色勘查宣傳,定期組織對勘查項目開展檢查,督促勘查項目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和綠色勘查措施。針對外包項目,要合同約定綠色勘查目標要求,明確違約責任和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把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納入項目組業績考核,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對在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要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對綠色勘查工作成績突出(或入圍綠色礦山)的單位(項目),應進行獎勵并在全單位推廣成功經驗。
第五章 清潔生產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禁止采用落后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涉及產品和包裝物的,應當優先選用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應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資源損耗以及廢物的產生進行監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清潔生產廣泛宣傳,做到全員參與,并廣泛收集和采納關于清潔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第六章 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結合污染源狀況、主要污染物因素分析、污染物危害特點和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類型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按總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附件等標準格式編制,并應包括企業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和應急物資儲備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組織評估小組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評估小組成員應包括預案涉及部門的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一)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人員發生變化及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企業認為應適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屬地環境管理部門要求,及時將環境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管理,盡可能避免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第三十四條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為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突發有毒氣體擴散事件、輻射事件、尾礦庫潰壩事件、危險化學品及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和生態環境破壞等事件。
第三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等級劃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識別和評估,針對不同等級風險,采取防控措施,達到環境風險受控。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濃度超標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預警機制,對重點污染源、重大環境隱患進行監控。針對污染物超標排放、礦渣溢流、鉆機漏油、泥漿外流、危險廢物泄漏、放射源失控、生態破壞等環境風險,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防控體系,完善各級應急預案、應急響應措施,明確應急責任,配備應急設備、物資,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
第四十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一)初報。應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二)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三)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第四十一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采用書面報告的方式;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配合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及時報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四十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
(一)事件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二)事件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
(三)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四)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第八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四條 公司將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納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治安維穩綜合考核,各生產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辦法,定期開展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將對下列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環境管理、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二)在清潔生產、推廣應用潔凈技術、綜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貢獻者。
(三)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對污染事故及時報告的有功人員。
第四十六條 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公司安全環保部有權監督、檢查、批評、警告。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引起人身傷亡、病害或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治安維穩綜合考核中對其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領導及肇事者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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