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提高評價工作質量,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促進內部控制體系持續改進與優化,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以及《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識別控制缺陷、形成評價結論、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第四條 內部控制評價的目的是通過評價查找分析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缺陷并有針對性地督促落實整改,及時完善管理制度和優化業務流程,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運行有效。
第五條 內部控制評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包括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涵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事項和流程。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關注重點單位、重要業務領域、重大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準確地揭示經營管理的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
(四)一致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采用統一的評價標準和方法,保證評價結果的可比性。
(五)獨立性原則。評價人員應當具有獨立的身份,與被評價單位之間不存在經濟聯系或有損于獨立性的其他聯系。
第六條 公司規定評價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報告形式等,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制,按照規定的辦法、程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為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內部控制評價情況,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定內部控制評價年度計劃;
(二)審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聽取內部控制工作與實施情況報告;
(四)指導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就內部控制有效性與經理層進行討論,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八條 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負責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推進和協調工作;
(三)向執行董事會及時報告內部控制重大事項;
(四)執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內部控制評價事項。
第九條 公司法務審計部是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情況的評價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內部控制評價制度和內部控制缺陷標準;
(二)負責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工作;
(三)負責認定內部控制缺陷,編寫《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時匯報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重要內控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議;
(四)負責跟蹤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各單位開展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三章 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應用指引、公司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內容,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一條 公司應組織開展內部環境評價,應當以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企業文化、社會責任等應用指引為依據,結合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內部環境的設計及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 公司應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機制評價,應當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有關風險評估的要求,以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風險為依據,結合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識別、風險分析、應對策略等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十三條 公司應組織開展控制活動評價,應當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中的控制措施為依據,結合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對相關控制措施的設計和運行情況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十四條 公司應組織開展信息與溝通評價,應當以內部信息傳遞、財務報告、信息系統等相關應用指引為依據,結合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信息收集、處理和傳遞的及時性、反舞弊機制的健全性、財務報告的真實性、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統實施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十五條 公司應組織開展內部監督評價,應當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有關內部監督的要求,以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有關日常管控的規定為依據,結合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內部監督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和評價,重點關注內部審計機構等是否在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中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工作底稿,詳細記錄公司執行評價工作的內容,包括評價要素、主要風險點、采取的控制措施、有關證據資料、認定結果、改進建議等。評價工作底稿應當設計合理、證據充分、簡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控制評價程序一般包括:評價準備工作、實施現場測試、認定控制缺陷、匯總評價結果、編報評價報告等環節。
第十八條 評價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組建評價工作組等。
(一)制定評價工作方案。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內控評價工作計劃,擬訂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范圍、評價對象、評價期間、評價依據、評價重點內容、人員組織及分工、評價計劃及工作要求、費用預算等相關內容,報經執行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批后實施。
(二)組建評價工作組。根據經批準的評價方案,結合評價項目的性質、預計工作量復雜程度和完成時間,確定所需的評價人員數量以及知識、技能結構,組建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組,具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組應當吸收單位內部相關機構熟悉情況的業務骨干參加。評價工作組成員應當具備獨立性、客觀性及專業勝任能力,對本部門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組應當對被評價單位進行現場測試,綜合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按照評價的具體內容,如實填寫評價工作底稿,評價工作底稿應當完整、清晰、準確且規范記錄評價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依據、存在的風險、影響、評價結論及改進建議等。評價工作底稿應當執行組員、副組長、組長三級復核程序。
第二十條 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評價工作組根據現場測試獲得的證據和工作記錄,對內部控制缺陷進行初步分類和認定,按其成因分為設計缺陷或運行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二十一條 評價工作組匯總編制被評價單位的評價工作底稿和缺陷認定表,綜合得出該單位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結論。評價工作底稿應當與被評價單位充分交換意見。評價工作底稿交換意見后,被評價單位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應當在評價工作底稿上簽字確認。被評價單位對評價底稿存在不同意見時,應當提供相應情況說明、證明文件或資料,評價工作組成員應當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完善評價工作底稿,并再次與被評價單位交換意見。對所認定的評價結果簽字確認后,提交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匯總表,并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續改進情況,對內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現形式和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復核,提出認定意見,并以適當的形式向執行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重大缺陷應當由執行董事會予以最終認定。
第二十三條 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工作底稿和評價缺陷認定表,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包括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評價的依據、評價的范圍、評價的程序和方法、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整改建議、內部控制有效性等內容。自評價報告經本單位執行董事會審定后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評價單位根據評價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內部控制缺陷臺賬,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公司報送整改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結束后,評價工作組應當將評價工作底稿整理好,編制評價資料目錄,并把所有評價工作記錄及相關材料進行分類、歸檔。
第二十六條 評價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依規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應當保守被評價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從被評價單位獲得任何可能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自覺接受被評價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持續跟蹤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缺陷改進情況,并定期將內部控制缺陷整改跟蹤督導情況向執行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司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建立內部控制工作考核機制,將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中,并把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作為改善管理、防控風險、完善制度和加強監督的重要導向。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于認定的重大缺陷,應當及時采取應對策略,切實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并追究有關部門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跟蹤缺陷整改落實情況,對在規定的期限拒不執行評價意見或執行不到位的被評價單位,應予以通報,并納入被評價單位的綜合業績考核。
第三十一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評價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整改效果進行檢查評價,全面核查評價意見整改落實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有關缺陷問題得到整改,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管控水平。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內部控制檢查與評價中發現的重大違規事項,或被監管機構處罰、被確認存在重大舞弊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受損,以及其他導致外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否定意見等重大缺陷,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因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事件的性質、造成損失金額和影響大小,依據公司現行相關管理制度,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監督評價缺陷認定標準
陜西地礦綜合地質大隊有限公司內部控制
監督評價缺陷認定標準
1、定性標準
重大缺陷 導致無法預防或發現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大于“微小”的一個重要缺陷或多個重要缺陷的組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缺乏民主決策程序或決策程序不科學;
(2)內部控制環境失效;
(3)高級管理層成員發生舞弊;
(4)未能及時發現或有效應對重大風險,造成嚴重后果;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6)管理報告中存在重大錯報;
(7)內部控制監督失效;
(8)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嚴重;
(9)在主要媒體出現負面新聞;
(10)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11)重要業務管理或操作人員明顯不勝任;
(12)制度缺失、設計不合理或系統性失效,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重要缺陷 對公司按照公認會計準則生成、授權、記錄、處理和對外報告財務數據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并導致無法預防或發現公司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中大于“不重要”的錯報的可能性大于“微小”的控制缺陷或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管理決策程序不完善;
(2)未能及時發現或有效應對重大風險,尚未造成一定后 果;
(3)公司各類管理報告中存在重要錯報的;
(4)內部控制監督不力;
(5)各級單位內部控制自評價報告與實際不符或故意隱瞞信息;
(6)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較多,對經營產生一定影響;
(7)在媒體出現負面新聞;
(8)業務管理或操作人員不勝任;
(9)制度缺失或設計不合理,對部分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
一般缺陷 如果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無法使管理層或員工在執行指定任務的正常過程中,及時防止或發現錯報,那么就存在一般缺陷。
2、定量標準
(1)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量化認定標準
重大缺陷:財務報告錯報金額≥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20%。
重要缺陷: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10%≤財務報告錯報金額<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20%。
一般缺陷:財務報告錯報金額<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10%。
(2)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量化認定標準
重大缺陷:財產損失或可能造成經濟利益流失≥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20%;或者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2000 萬元人民幣。
重要缺陷: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10%≤財產損失或可能造成經濟利益流失<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20%;或者 200 萬元人民幣≤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 2000萬元人民幣。
一般缺陷:財產損失或可能造成經濟利益流失<年度被評價單位合并稅前利潤總額×10%;或者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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